最近常聽到同事在討論
"拋棄繼承"&"分割繼承"的主題
幾年來我也辦過不少件
就來談談我所知道的~
其實兩者用途 流程都大不同
前者是"線-切斷"
後者是"面-分配"
但對熟練的代書而言
這兩者都只是一種"工具"
有時也會用"拋棄繼承"
來代替"分割繼承"
以簡化辦理案件的流程
但越熟悉工具 反而會更謹慎使用
尤其是前者 是種"不可逆"的行為
因為一但狀子進了法院 就回不去了
沒得撤 所以要考慮周全才用
分享一個之前自己的糗事供參
一般拋棄繼承辦完後 順利的話
個把月左右法院就會來函通知
但一般人可能不會注意到
這函是叫"備查"
既不是"判決"也不是"裁定"
那什麼叫"備查"呢?
白話的說就是
"朕(法院)~知道(你有來辦拋棄)了"
但沒跟你掛保證拋棄成功喔~
之前辦過一件家族繼承
其中一位成員是從小被人收養的
等年紀大了 幾年前家人才相認
雖和兄弟姊妹關係較為疏遠
但大家也知道她是家中的"么女"
後來被繼承人過世 留下一筆遺產
縱然彼此仍是血脈相連
但因該成員本人並無意願參與分配
乾脆就請我協助 辦理拋棄繼承
因家族成員比較複雜 為了釐清關係
當時還跑了幾趟戶政
找了一堆早期手抄謄本來作系統表
確認該成員已被養家終止收養
應該可回復與本家的關係
才送聲請狀出去
(要有繼承權 才能拋棄繼承權啊)
半個月後 法院的備查函順利下來
想說一切順利 就往下辦妥其他人繼承
誰知沒隔多久 法院竟然來封公文
說要撤銷前面的備查函 該備查無效
當時我也辦過十幾二十件拋棄案了
偶而也有遇到法院來函說要補正文件
但還真沒遇過這種情形
真是嚇的我屁滾尿流啊-_-
連忙打電話問法院才知道說
書記官自己沒事又重調許多資料
後來發現該申請人終止收養後
又再被其他人收養 也沒終止
當然就沒有繼承權
可以說是"當事人不適格"
自然前次的備查函也是無效啦
(我說 這位長官你也太認真了~)
(再說 你要就早點補正啊~~~
核下來再追回是怎樣啦~~~~)
當然 就繼承案件的結果而言是沒差
反正該成員本來就沒要繼承
遺產是由其他成員分配掉了
然而
這事給我一個很大的教訓
很多案件 看似容易
只要備妥文件送政府機關就好
(像拋棄繼承的應備文件就固定那些)
其實魔鬼都藏在細節中
比如這件繼承 若是反過來
家族決定由該成員單獨繼承
所以其他成員都先辦拋棄 也都備查了
最後才發現該成員沒繼承權
若是也沒孫輩 也沒次順位繼承人
那就GG了...全充公 沒得救啊~
有些法律上的行為
是開弓沒有回頭箭的
若各位真有一天需要用到
還是先找有經驗的人聊聊為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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